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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小常识 要知道的有哪些!

来源:秦皇岛房产网 发布于 2018-05-28T10:34:52 点击:

  一、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购房人如果想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催告之后超过三个月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
  二、购房人反悔怎么办?
  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购买手续不全的商品房会有什么风险?
  1、业主取得权属证书的期限无法确定。
  2、为取得权属证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3、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权属证书,不能上市交易。
  4、可能被政府以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四、定金可不可以退?
  “订金”与“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业主因房屋质量、暖气、燃气等问题拒交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
  不合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房屋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秦皇岛房产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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